企业注销可以绕过税务直接工商?
2019-03-08
“同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送企业相关信息,申请简单注销公司登记,并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推送企业相关信息,以便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简单注销登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上述两段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简易注销时,直接来我工商机关注销就可以了,不需要你税务机关再提供清税证明,你税务机关要是觉得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提出异议。
可是,这能是异议留言能解决的事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就是说,税务注销是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这是作为法律的征管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用一个也许连规范性文件都算不上的指导意见,能改变征管法规定?
不得不承认,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其现实基础。在企业破产终结后,因为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未结清,基层税务机关不敢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这导致破产案件迟迟不能结案,让法院和税局“积怨已久”。在法院看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中的“原登记机关”仅指工商机关,不包括税务机关。